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律师动态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律师动态

新单位“清零”原单位工龄,违法

  新单位“清零”原单位工龄,违法

  [案例]

  李杰原来是太原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2006年,因企业改制,他被安排到一家新的股份制公司工作。2008年3月,该股份制公司效益下滑,需要裁减人员,李杰也在其中。当时,公司只支付了他工作两年的经济补偿金,即两个月的工资,这让他无法理解和接受。他认为,自己虽然在新公司的工作年限较短,但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有12年之久,且未在原单位领取过任何经济补偿金,为何新单位给的经济补偿金不是14个月的?难道那12年的工龄都“归零”了?

  [解读]

  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像李杰这种情况,新公司应当支付“12+2”总共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去年年底,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与员工重签合同,或者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试图将员工工龄“归零”。刚施行的实施条例则明确规定,这种工龄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了2008年以前的工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