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律师动态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律师动态

广东刑事审判试水认罪从宽协商制度 一起非法买卖弹药案获当庭宣判

广东刑事审判试水认罪从宽协商制度 一起非法买卖弹药案获当庭宣判

  “被告人叶某,你是否在你的律师见证下,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8月10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一件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因“认罪从宽协商制度”的引入变得意义深远。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叶某通过网络化名购买了气枪1支、子弹964发,并存放于家中。同年10月29日下午,上述物品被公安机关缴获。经鉴定,缴获的枪支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缴获的子弹均属气枪铅弹。

 

  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律师对《证据开示表》上的证据签名确认,并签署《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表示其在充分知悉认罪从宽协商程序流程、全案证据情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等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认定其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的指控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意法庭审理程序进行相应简化。

 

  在叶某签署该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后,南沙区检察院出具变更量刑建议书,表明为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刑法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和精神,将原对被告人叶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对其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变更为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可对其宣告缓刑。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就该案的证据及事实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了认罪从宽协商的合法性和自愿性。审判长告知被告人随时可以终止认罪从宽协商,并询问被告人的意愿,被告人叶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该案经过审理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叶某的认罪态度,判决叶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悉,这是该院确认适用认罪从宽协商制度的第四件案件,此前三件案件均为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今年7月13日,南沙区法院与南沙区检察院联合签署发布《关于“认罪从宽协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在广东率先将认罪从宽制度付诸实践。(记者  马伟锋  通讯员 许东俊  夏江丽)

 

法官说法

什么是认罪从宽协商制度?

  南沙区法院法官蔡穗硕说,该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了解认罪后果和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在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或辩护人的帮助下,自愿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刑期或者犯罪情节上的从宽认定并载明书面文件;人民法院在查清被告人确系自愿认罪、认罪从宽协商合法以及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的书面文件,据此作出判决。
  据了解,该制度的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创新之举,有利于优化诉讼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蔡穗硕介绍说,该项制度首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部分认罪的案件纳入认罪从宽协商范围,并确立了有条件的程序简化原则,比如规定检察机关对认罪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比照速裁程序起诉书的制作标准,作简化文书处理;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对法庭调查、辩论环节进行简化等。
  同时,该项制度还十分注重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推行认罪从宽协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裁判原则审查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推行,法院据以审判的前提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部分认罪的案件启动认罪从宽协商时必须有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或者辩护人参与,此举意在发挥好律师作用,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此外,根据《关于“认罪从宽协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庭前必须进行证据开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随时中止或反悔认罪协商,此情形下其在认罪从宽协商程序中自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得作为指控其构成犯罪的证据使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