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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视点|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涉嫌名誉侵权 ——浅析王宝强离婚声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2016-08-14 张智然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今天最吸引眼球的新闻莫过于王宝强的离婚声明了。演员王宝强于今天凌晨发表离婚声明,称其妻子马蓉与自己的经纪人有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对此,马蓉也不甘示弱,于今天早晨发布微博:“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 不是不爆,时候未到。”

 

笔者历来很少关注娱乐圈的新闻,对个中的一些绯闻轶事也不感兴趣,但看了王宝强的这则声明后,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却有一些话不得不说了。

 

一、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王宝强在《离婚声明》中称:“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这句话让人怀疑王宝强似乎还生活在封建时代:仅凭男人的一纸休书便能解除彼此的婚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就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另一种就是起诉离婚。可见,婚姻关系一旦缔结,如要解除,则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不是凭一方的声明便能解除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继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涉嫌侵犯相关当事人的名誉权

 

《离婚声明》称:“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马蓉与宋喆是否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这不是笔者所关心的问题,但王宝强如在公开场合主张自己的妻子与他的经纪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话,那么王宝强就应当就此负举证责任,否则其行为往小的说,涉嫌对马蓉和宋喆二人构成名誉侵权,往大的说,如果对该二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那么王宝强的行为可能涉嫌诽谤罪。

 

三、王宝强的离婚声明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民事违约

 

王宝强在《离婚声明》中解除了宋喆的经纪人职务。王宝强聘请宋喆为经纪人,应该是签了书面合同,至于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契约关系,因为没看到合同,暂时无法判断。但无论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否则的话,如果是劳动合同,王宝强就可能要向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如果是民事合同的话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无意对王宝强的人品作任何评论,作为观众,我也非常喜欢王宝强塑造的银幕形象。但其作为一名公众人物,而且是一名颇具影响的电影明星,在其拥有两百多万的粉丝的微博上发表上述声明,这给相关当事人将造成多大的负面影响,对他们的人格造成怎样的负面评价,王宝强不会不知道。或许人们会说:王宝强是受害在先,他采取这样的方式情有可原。且不说王宝强在声明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假使王宝强所言属实的话,那么王宝强便是在这起婚姻中受害的一方,作为受害人,非得以这种公开谴责的方式以使自己由受害人而成为新的加害人吗?况且对象毕竟是与其曾经朝夕相处的妻子。笔者认为:果真如王宝强所言,那么王宝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以其他的正当的方式去行权。具体地说:王宝强可与其妻子协商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使相关当事人免遭不法侵害。何况王宝强有相关证据吗?没有证据的话,能作这样的公开声明吗?

 

最后,笔者还想说一点:我们的大明星们是不是该普及一下自己的法律常识?或者在发布相关声明的时候,请律师把一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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