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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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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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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无效

  摘要: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效力,要考虑是否经过另一方同意、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等情况。擅自出卖房产造成损失,离婚时又能否要求补偿呢?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处分无效。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单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

   二、夫妻一方能请求赔偿损失吗

  对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赔偿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请求赔偿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要求赔偿的范围仅以物质损害赔偿为限,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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