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未授权母亲代购二手房 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 母亲王女士以成年女儿张小姐名义购买二手房,事后该起房屋买卖遭女儿不认可,认为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要求讨回已付购房款11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以张小姐名义与詹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予以终止履行,并由詹某返还王女士购房款9.3万元(扣除补偿款2000元);房产中介商上海传家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家公司)返还王女士购房款1.5万元。
本市康定路某号501室为詹某所有房屋,詹某委托传家公司出售该房屋,经传家公司居间,王女士以女儿名义购买该房屋,遂与詹某、传家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一份,买卖双方委托传家公司办理转让该房屋的居间手续,詹某同意按照总房价款1%支付佣金。王女士以女儿名义向传家公司支付了定金1万元。
2007年10月13日,王女士以24岁女儿名义与詹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女儿购买詹某名下该501室房屋,建筑面积48.53平方米,总房价款为人民币90万元,约定了分期支付房价款期限,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转让价款内。同日,王女士还以女儿名义与詹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将合同附件作部分变更,设备和装修折价10万元转让给女儿,买卖合同约定的90万元不包括该转让费。签约当日,王女士又以女儿名义支付给传家公司房款10万元,传家公司出具《收据》一张。传家公司将王女士所付11万元中的9.5万元转交给了詹某,余款1.5万元则未转交。
2007年10月25日,张小姐起诉把传家公司和詹某告上法院,认为母亲未经其本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她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解除该二手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11万元。张小姐之母王女士也已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该起诉讼案件。审理中,张小姐又变更请求,提出确认詹某与母亲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
法庭上,传家公司则辩称,王女士是张小姐母亲,公司在合同签订中曾再三要求王女士代女儿购房行为,是否得到了张小姐的授权同意,王女士也给予了肯定表态,而且在合同签订后 又以张小姐的名义支付了购房款11万元。公司有理由相信王女士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代表张小姐确定购房合同,认为收到的11万元,其中9.5万元已转交给了詹某,另外1.5万元是詹某同意支付给公司的中介费。要求法院驳回张小姐的诉请。
出让该房屋的詹某辩称,签约时收到传家公司转交定金1万元,当天下午王女士又代张小姐支付给了传家公司装修费10万元。但传家公司仅把其中的8.5万元转交给自己,其余1.5万元至今仍在传家公司。针对传家公司称1.5万元是中介费,则表示当初所约定的中介费为9850元,还未支付。声称作为上家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至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则由法院认定,同意返还房屋买卖交易已经收到的9.5万元,其余1.5万元要等收到后再返还。
王女士诉称,自己以女儿名义确定合同及协议,又支付定金和部分购房款后,该行为却遭到女儿坚决反对,表示不认可该代理行为。因所支付的11万元是她本人所付,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由传家公司和詹某返还11万元。
审理中,王女士与詹某均选择不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由王女士补偿詹某2000元,可从返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
法院认为,张小姐与王女士虽然是母女关系,但张小姐是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王女士以女儿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女儿的授权同意。现王女士在没有取得代理权情况下,以张小姐名义与詹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无权代理。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王女士从未提供过张小姐的授权委托书,传家公司有理由相信王女士具有代理权的抗辩依据不足,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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