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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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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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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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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约定的效力认定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约定的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7月期间,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具体为被告向原告采购海棉。双方签订过书面的合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50天,逾期支付货款的按照日0.1%计算违约金。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原告共计给被告发货价值497,891.97元,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至本案庭审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1,919.93元未付。具体构成如下:拖欠2015年5月份货款188,744.36元,拖欠2015年6月份货款152,744.57元,拖欠2015年7月份货款50,431元。

律师说法:

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双方约定履行合同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没有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法院可进行调整,均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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