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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女孩偷食被爸妈虐待致死 父母不抢救先送儿上学

案例开源:腾讯新闻转自中国江西网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然而,赣县梅林镇一对夫妇,却因12岁的女儿偷了超市一包零食,在家对其采取用绳子反捆双手、双脚,用袜子塞住嘴巴,用冷水浇淋等体罚方式,而且在女儿出现昏迷后,仍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最终导致女儿死亡。

日前,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这对夫妇有期徒刑四年。

超市偷零食 叛逆女孩被抓现行

在刘蓝的记忆中,她的童年都是在爸妈的打骂声中长大的。特别是在弟弟刘江出生后,她成了爸妈眼中多余的女孩。爸爸刘险、妈妈王连都没有工作,在很不宽裕的家庭条件中,他们更是视刘蓝为家中的累赘。

长期在这种环境中长大的刘蓝变得十分叛逆。看着别的同学买零食吃,她没钱买,就到超市偷。她的悲剧就是从一起偷零食引发的。

2015年12月28日,是刘蓝的12岁生日。这天下午上学前,她向妈妈要两块钱卖零食吃,被拒后,她背着书包独自上学去了。在学校附近的一小超市里,她又一次偷拿了巧克力糖,结果被店老板发现。这时跟踪刘蓝的王连也到了这家超市。付了两块钱给超市老板后,王连将刘蓝带回家中。

父母联手施暴 反捆双手袜子塞嘴

到家后,王连开始教育刘蓝,由于性格叛逆,刘蓝并不接受教育,反而是处处与王连唱反调。这让王连十分气愤。眼见口头教育无效,王连开始对刘蓝“棍棒教育”,拿板条打刘蓝的手和脸。

当天下午5时许,刘险回到家后,得知女儿又偷人家东西,便和妻子一起对刘蓝进行“棍棒教育”。 这时,刘蓝情绪激动,拼命反抗,用手乱抓乱拍。看到女儿如此反抗,刘险夫妇更加生气,就用板条使劲打刘蓝的手、脚和身上。在棍棒前,刘蓝更是拼命地反抗,于是,刘险就去客厅抽屉里,拿了用来捆蛋糕盒子的绳子,夫妇两人一人控制住刘蓝的手,一人用绳子将刘蓝的双手反捆,捆起来之后,刘蓝还是拼命地喊叫,脚也乱踢。夫妇俩又将刘蓝的脚也捆住,还拿来袜子将她的嘴塞住。

“这样你就不会吓到弟弟了。”刘险夫妇此后辩称,当时是担心刘蓝的喊叫吓到儿子。才拿来袜子塞住刘晓的嘴。

刘蓝不能再反抗,也无法喊叫了。但是,刘险夫妇还是不解气,又将已经捆绑的刘蓝提到卫生间,将其衣裤脱掉,用淋浴喷头往她头上浇冷水。刘蓝在挣脱时,脚上滑了一下,面朝地摔倒在了地上,前额撞到了地板上,左前额部位起来一个很大的包。此后,见刘蓝不再强烈反抗,刘险夫妇才停手,没再打她了。

女儿陷入昏迷 仍未及时送医

当晚8时许,因刘蓝不再顶嘴也不再反抗,王连才将刘蓝抱回房间。这时,刘蓝嘴角流出血迹,双脚冰冷,并出现了尿失禁现象,王连夫妇用纸巾将刘蓝嘴角的血擦干净,并用碘酒在刘蓝擦破皮的地方涂了一下,就回屋睡觉,并没有及时送她到医院检查。

直至第二天早上7时许,刘险夫妇发现女儿刘蓝已处于昏迷状态。但是,两人考虑到小儿子还未上学,两人直至送完小儿子上学后。刘险先打了120,然后又自己去了第二医院,领着救护车来了家里,才把刘蓝送到赣县第二医院治疗。

到达医院时,已是上午8时许了。医生诊断,刘蓝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且颅内大量出血。当天上午,经刘险夫妇同意,刘蓝转入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附属医院急诊科建议对刘蓝住院手术治疗,但两人拒绝,于是2015年12月29日再次转入赣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当晚,刘蓝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赣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刘蓝身体表面有13处皮肤擦伤痕迹、12处皮肤青紫淤血痕迹,解剖后发现其有牙冠折断、口腔黏膜出血、蛛肉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脑干出血、脑组织挫伤等损伤,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 夫妇同获刑4年

5月13日,赣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刘蓝的老班主任老师在证言中称,刘蓝在学校成绩为中下水平,不太爱说话,性格较自闭,很少伙伴,上课较遵守纪律。但刘蓝的妈妈对其反映过,刘蓝经常在外偷东西,刘蓝的母亲因为她偷东西的事情会打刘蓝,有一次刘蓝来学校上学时脸上写满了“骗子”两个字,后来其了解到是刘蓝的母亲写在她脸上的。

“爸爸妈妈不喜欢姐姐,因为她不听话,又不懂事。”刘蓝的弟弟证实,刘险夫妇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儿子偏爱有加,但对女儿则爱理不理。

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险、王连在其女刘蓝在外偷东西且不服其管教的情况下,用板条及拖鞋殴打刘蓝身体、用绳子捆绑手脚、用袜子塞嘴巴、脱去衣裤用水淋身体等方式实施体罚,且在被害人刘蓝摔倒后出现全身乏力、嘴角流血、双脚冰冷、小便失禁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致刘蓝因大脑多处脑内出血,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被告人刘险、王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会构成虐待罪。虐待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如果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在本案中,刘蓝的父母对其实施的虐待行为,造成了刘蓝的死亡后果,情节恶劣,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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