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婚姻家庭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婚姻家庭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近年来,同居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涉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案件越趋复杂,那应如何确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本文根据司法实践进行几点概括:

同居期间财产现状:

一方面,绝大多数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既无约定,也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很难分清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另一方面,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将本属共有的财产转移,加大了法院分割财产的难度。

法院裁判的一般规则:

一、对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若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财产问题,法院只需要对财产处理作出判决。

二、与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关系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不享有和承担基于夫妻关系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三、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不能当然认定为共同共有,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人,原则上归本人个人所有。

四、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五、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同居时要注意对双方的财产有所区分,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与同居后的财产也最好有所区分,特别是在同居期间双方有债务往来的,要予以明确,如出具借条或以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形式确定双方借贷合意等,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双方约定了财产性补偿,该补偿通常以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对于此类债务,应当认定为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对于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当然,若有配偶者一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则配偶可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返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