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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离异后一方能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吗?另一方可否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


关于子女姓氏,在中国古代并不存在争议,这是由于古代君权父权至上主义决定了子女一般跟随父亲姓氏。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子女跟随母亲姓氏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关于子女姓氏的问题引起了公众讨论,特别是离婚后孩子应该跟谁姓的问题,更容易引发纠纷。父母对孩子姓名的命名权是父母对孩子亲权的组成部分,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民法典》也规定,子女可以跟随父姓或母姓,特殊情况下还可选择父母之外的姓氏。至于具体跟谁姓,一般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协商一致下确定的跟谁姓,一般不会产生纠纷。问题在于离婚后一方想更改子女姓氏,此时大多数是抚养子女的一方意图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自己的或再婚配偶的姓氏。

关于离婚后一方更改子女姓氏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机关有较大的决定权,具体为: (1)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隐瞒离婚事实变更了子女姓名,另一方要求恢复原姓名且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2)夫妻离婚后未隐瞒离婚事实要求变更子女姓名,公安机关有是否变更的决定权,可以选择受理或不受理,如公安机关变更了子女姓名,另一方不同意的,无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对于离婚后一方欲变更子女姓名的,只要其没有隐瞒离婚事实且已经变更了子女姓名,另一方申请恢复原姓名的,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的行为符合规定,同时考虑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后时间已久且已被身边人所熟知,再次撤回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从而拒绝撤销变更姓名的行为。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是夫妻离异后一方未经另一方生父/母同意,擅自将子女姓氏改成继父/母姓氏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条“责令恢复原姓氏”的规定,在生父或生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子女姓氏后引发纠纷的,生父或生母可要求恢复原姓氏,法院应当责令恢复:若是经过生父或生母同意变更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法律也是允许的。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直接抚养方单方给孩子更改姓氏或姓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选择到公安机关或法院依法解决;若因此拒不支付抚养费,是不履行对孩子抚养义务的行为,也是极端和错误的,不符合“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且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小结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或姓名引发的纠纷问题,还要具体看是在生父母姓氏之间变更,还是变更为继父母姓氏,擅自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的,责令恢复原姓氏。变更为生父或生母姓氏的,如申请变更一方是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办理了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同时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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