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交通事故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交通事故

侄子遇车祸身亡 叔叔虚构事实诽谤他人获刑

侄子遭遇车祸身亡,拥有研究生学历的叔叔在网络上大肆发贴、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最终自食苦果。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网络诽谤案。被告人姚某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3日,被告人姚某侄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人姚某于2008年5月2日至2008年6月10日间,先后在凤凰圈、新浪网、江海论坛、红网论坛、雅虎论坛、MSN论坛等大小网站上以网名“xzsuinin”“雅洁”“ccccs”等,捏造事实,发表了“江苏变态老师逼死5名学生,隐瞒导致死亡增加11人”等文章。被告人姚某在文章中说其侄子的班主任老师刘某是“恶魔”“变态”,诽谤刘某是“精神不正常,一发作就想整人”;虚构了“体罚、辱骂学生是刘某教育学生的基本方法与习惯等事实。被告人姚某还捏造事实,对刘某的妻子进行人格侮辱。被告人姚某所发表的言论,网上浏览人次达数千人,跟贴近百人。由于被告人姚某在网上大量发贴,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严重损害了刘某夫妇的人格和名誉,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身心健康,致自诉人刘某不能正常工作,其妻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症,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姚某对自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多次向自诉人鞠躬道歉,当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公民有言论自由,但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被告人姚某捏造事实在网上发贴,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