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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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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工伤案件中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2日入职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013年12月24日,刘某某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五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5年1月23日。因为刘某某的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刘某某的一切工伤待遇都是需要“某公司”支付,但是因为在赔偿的金额上双方分歧很大,刘某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经朋友介绍找到后,详细地给刘某某讲解了其五级工伤各项工伤待遇,并告知其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请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要求“某公司”支付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公司方答辩意见

1、本案系工伤事故,并非是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且刘某某已经完全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2、本案也不符合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刘某某需举证证明“某公司”侵权行为的存在及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本案中刘某某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本案的事故是刘某某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刘某某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深圳市某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做出判决,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案件评析】

在处理工伤案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时要弄清楚如下问题:

一、是否所有的工伤案件的劳动者都有权请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工伤案件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将很多情形都列为工伤,但是认为只有两种情形的工伤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是生产安全事故型工伤,一种是职业病型工伤,法律依据如下:

1、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在该条的规定中,明确了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可以要求其他民事赔偿;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在该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了只有生产安全事故型的工伤和职业病型的工伤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独有偶,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中有一条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的规定几乎一模一样,同样是明确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所谓的“生产安全事故”如何界定?

虽然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和职业病(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在实践中,绝大部分都是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伤的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在这里就有必要界定一下何为“生产安全事故”。

有人认为,如果劳动者主张自己是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工伤,因而请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话,劳动者是需要就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举证,也就是说需要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否则不这么认为,我认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只要通常人的理解这就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就可以了,没必要加重工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让其必须提出由有关部门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证明。

三、工伤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如何确定?

客观来说,法律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司法实践中也是法院进行酌定的,是由法院在参照当地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深圳市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抚慰金是按照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级为10万,二级为9万,依次类推的,因此深圳法院在处理工伤案件时也是按照工伤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依次类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的,并且还会考虑劳动者在该起事故中是否有一定过错,如果有过错的话,会适当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里边是没有规定劳动者在受工伤后,有权请求公司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劳动者受工伤后是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伤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劳动者受工伤,同样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工伤排除在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外。此外,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受工伤的劳动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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