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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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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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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要件

  摘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原因事实:合同债务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2、须有损害的发生:合同债权人遭受精神损害;3、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须有事实因果关系。

  关于上述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说明:

  1、与《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总体采纳严格责任相适应,上述要件也不要求债务人义务违反的主观上的过错。这一点对债权人极为有利,也是债权人在责任竞合时不主张侵权责任而主张违约责任的主要原因。

  2、债权人精神损害存在与否原则上应采用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只要债权人人格权受有损害或合同的适当履行对债权人具有某种特殊的精神上价值而债务人的义务违反使其目的不能达到,便可推定债权人受有精神损害,但应允许债务人就个别之情形提出反证。

  3、原因事实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考察应区别合同责任成立上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与合同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分别加以认定。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是事实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事实与被评价为(被请求赔偿的)损失的事实之间存在的“无彼即无此”的关系。它不包含法的价值判断,而是对纯粹的事实过程的认识。检验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最基本的方法是必要条件规则,在具体操作上有剔除法和代换法两种更为具体的方法。法律因果关系的有无主要是用“应当预见规则”来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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