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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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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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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被强奸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摘要:被强奸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人们一般认为只有妇女才有贞操权。具体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被强奸是指被侵犯贞操权,那么被强奸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人们一般认为只有妇女才有贞操权。其实,贞操权男女都有。对于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外国法上早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47条第2款规定:“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以外的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相同的请求权。”此处“相同的请求权”是指“金钱赔偿请求权”,也就是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

  我国对贞操权的法律保护,刑法上有刑罚制裁,行政法上有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以及《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均未作任何规定,从而使得受害人特别是受害的妇女的精神损害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其实,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如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反而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这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虽然根据最高院这一次的《解释》,侵害贞操权可以作为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但这毕竟没有把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来得直接和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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