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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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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类型? 下面小编告诉你。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具体人格权利,并引入“一般人格权”条款,确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表现为生命、身体和健康,其社会属性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同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题和物质基础。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主支配身体组织器官及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保持生理、心理机能的完全及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个体的生物存在方式,生命、身体是最基本的人格要素,生命、身体、健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格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理论称“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是自然人自主支配和使用其姓名、肖像,并要求他人予以尊重的权利。名誉权是自然人就其才华、品行等人格价值获得社会公正评价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实践中,对上述精神性人格的侵害行为,客观上往往和一定的财产利益或者机会利益联系在一起,成为侵权人牟利的手段,因此侵权人获利情况,成为确定精神抚金的斟酌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利的宪法渊源,人身自由权不但受到宪法、刑法等合法的保护,在民事活动中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关于人格尊严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表明我国宪法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利一般价值的集中体现,因此,人格尊严权本质上应是一般人格权。

  1、“公序良俗违反”类型

  “公序良俗违反”是侵权法结构体系中一个重要的侵权类型,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均直接认其构成侵权,但对于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则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程序和善良风俗,是社会基本的法制秩序和道德准则的形象概括,学说上认为其性质是一般条款,没有可能的文义,只是为法官指出了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去进行裁判,因此该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

  “其他人格利益”,应当是社会基本的法制和道德观念上认为是正当的利益。自然人死亡以后,对其生前享有的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实质上是将这种情形下的侵权行为纳入了“公序良俗违反”的类型,对死者人格的侵害是对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损害后果表现为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

  2、身份法益和监护权

  亲权是父母对成年子女进行监督、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其性质属于身份权亲权的行使虽局限于自然血亲,但基本质上是以自然血亲为基础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的身份权利,亲子感情的幸福圆满是其固有的人格利益内涵,亲权被侵害,受害人所遭受的通常并不是财产的损害,而是感情创伤和精神痛苦,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身份权利,致受害人伦理感情遭受巨大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3、对特定财产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在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审判实践中,对该侵权类型构成要件应从严掌握。首先侵害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其次,该特定物以精神利益为内容,具有重大感情价值或特定纪念意义;第三,该特定财产具有与特定人格相联系的专属性质或人格象征意义;第四,因侵权行为致该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不具备以上构成要件的,仍应当依损害赔偿法的一般原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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