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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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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双方属于“赔偿权利人”范围吗?

  摘要: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同居关系双方属于“赔偿权利人”范围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情:刘某与李某自由恋爱,于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生育一女刘琳。为养家糊口,刘某离开了家人外出打工。2011年3 月11日,刘某在高速路某标段某公司打工时因公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刘某家属与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570000.00 元,赔偿款打在了死者兄弟刘政账户。办完丧事后,死者的父母及兄弟拒绝分割补偿金,李某和女儿刘琳一起将死者的父母和兄弟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同居关系不在近亲属之列。我国《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双方才互为家庭成员,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夫妻关系是基于事实上、程序上(婚姻登记)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因刘某和李某未履行合法的程序,双方仅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所以不存在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

  延伸阅读:

  哪些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

  这种情况下谁来做赔偿权利人?

  家庭是指以婚姻或血统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家庭成员之间才产生家庭关系;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未经合法程序而居住在一起,缺乏必需的法律要件,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道德。它不但不能给社会带来和谐,反而还可能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结婚需要办理结婚登记,这一规定是人人皆知的,一些人之所以没办理结婚登记,可能是出于种种考虑,抑或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这种行为是不应为社会和法律所鼓励的。办理结婚登记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既然双方选择了不去登记,应视为对这一权利的放弃。法律虽然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但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也不属死者遗产,而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安慰和补偿,本案中死者的近亲属仅包括死者的父母和子女,因此,原告李某没有分割赔偿金的权利。

  考虑到本案原告李某虽然未与死者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有别于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已共同生活十多年,子女已经11岁,死者刘某得死亡确实会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和损失。因死者子女的存在,双方还存在割舍不断的亲缘关系,处理不好不仅对子女会产生不好的影响,而且对双方的关系也是一种彻底的摧毁。办案人员没有简单的去开庭审理,而是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办案人员了解到,被告之所以没把赔偿分给原告,是认为李某不是死者的合法夫妻,没有分割赔偿金的权利,且其提出的分割数额过大,因此,双方一直不能达成协议。而对于死者女儿应得的部分,被告是同意分割的。找到了这个切入点之后,办案人员对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并邀请到两位在当地颇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提出分割的赔偿金为死者的女儿刘琳所有,为了刘琳的健康成长,由其母亲李某抚养,李某仅有代管其财产的权利,费用的支出只能用于刘琳的学习和生活。通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工作,双方都接受了法官的意见,握手言和,被告考虑到原告李某与死者生活多年,自愿给予补偿2 万元,并约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愿意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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