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损害赔偿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损害赔偿

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

  摘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5月14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赔偿伍某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1984年3月,原告伍某某(男)与被告孙某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3月15日,伍某某与孙某某自愿在重庆市涪陵区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8月,孙某某与伍某某发生诉讼离婚纠纷,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4月16日,经法院调解:伍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伍某某所有;孙某某一次性给付伍某某困难帮助费16000元。孙某某与伍某某在2001年8月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于同年12月与王某某(男)非法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8月21日生育子、女各一人。伍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赔偿伍某某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在与伍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与王某某非法同居,并且生育了子女,孙某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倡导性规定。孙某某有过错,其过错行为给伍某某的精神造成了痛苦。孙某某应向无过错方的伍某某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法院根据孙某某的过错程度、支付能力,伍某某受到损害的情况,确定孙某某支付伍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