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损害赔偿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损害赔偿

协议离婚后还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案情

  张某倩与陈某东(均系化名)于2004年10月结婚。婚后,陈某东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张某倩大打出手。2005年11月23日,陈某东喝酒后又对张某倩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张某倩离家出走。2006年1月3日,张某倩与陈某东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1月16日,张某倩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东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陈某东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东与张某倩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东对张某倩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陈某东对张某倩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陈某东赔偿张某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张某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