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损害赔偿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案

  摘要:7月7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实施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吴某英与被告林某刚离婚并对小孩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同时,判决丈夫林某刚赔偿妻子吴某英精神抚慰金五万元。

  2003年12月,林某刚与吴某英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5年8月,林某刚为经济问题打伤吴某英,吴某英回到父母家居住并提出离婚。后经亲友劝解,夫妻达成书面协议:林某刚今后不得殴打吴某英,否则林某刚自愿离婚并赔偿吴某英精神损失五万元。

  2006年5月14日,吴某英在父母处吃晚饭较平常晚回家,林某刚便不准吴某英进家门。次日,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林某刚一时冲动用拳头殴打吴某英,致吴某英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数百元。事后,吴某英以林某刚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林某刚按协议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五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刚的行为给吴某英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已构成家庭暴力,吴某英为此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故吴某英要求林某刚按协议约定给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