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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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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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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应该怎样去完善

  摘要:正确认识,加大精神损害赔偿的力度。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应当重视公民精神利益的保护,将精神利益做为一项切实的**内容加以重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审判案件的法官应将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放在一个高度上,既重视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实现,也重视对当事人精神损失的抚慰,要两碗水端平,同时法院应依据客观情况,调高赔偿限额。

  精神损害赔偿应坚持抚慰为主的原则,对其适用应当加以合理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要起到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作用,不能偏离抚慰这个大方向,确定的赔偿数额要适当。并不是所有的侵害都需要进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了多种责任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是其中一种,对精神损害具有一般情节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应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其他民事责任形式的补充,在适用其他责任形式显然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时,才适用这种责任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加以适当限制,这样可以防止人们盲目提出不合实际的赔偿数额请求。

  关于自由裁量原则。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这条规定可以视作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由于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规定得并不完善,因此,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必须在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法定和酌定的因素,全面考察案件中的客观情况,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三个原则:即对受害人是否起到抚慰作用、对加害人是否起到制裁作用以及是否发挥了法律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这样做有利于克服自由裁量原则的不利因素,防止自由裁量变为任意、随意裁量,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精神损害赔偿更为准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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