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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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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有哪些

  摘要: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形式主要有:一是民事与刑事分开进行处理;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民事与刑事一并处理的情形。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在处理刑事活动及刑事责任的同时,允许当事人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一并解决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法律、法律及司法解释将物质损失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而把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司法实践中,有刑事责任就无法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关于保护公民的精神权利的相关规定是不符合的,出现了立法间的脱节,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削弱,造成当事人的诉累,理应予以修订。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制度散见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之中,上述法律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持否定态度,上述规定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在于: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诉讼经济原则,上述法律规定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诉讼效率追求的初衷无法得以实现。我国现行法律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排斥在刑事责任之外,这种做法违背了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本意。第二,刑事责任是一种公法责任,而作为民事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私法责任,二者并不冲突,现行法律将刑事责任作为精神损害的除外规定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显失公平。第三,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条规定将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加以剥夺,该批复的规定,实质上剥夺了公民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豘第四,根据我国法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但要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应当适用民事法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形成有一个历史的过程,立法过于模糊,司法解释的规定又与立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结果就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是产生混乱,只能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豙也严重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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