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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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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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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

  早在古罗马时期,西方国家便对公民的人格利益进行了法律规定,确立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制度。随着近代法制的发展,西方国家又将损害赔偿范围扩大到精神领域,精神损害赔偿是与生产力发展程度是紧密相关的,在经济十分落后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关注的是物质利益。在受到他人伤害时,人们会请求当地司法机关给予其财产性的物质赔偿。

  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开展,如何实现原告与被告的利益均衡成了当前立法界与实务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提倡法律公平的社会背景下,公民的人格权及相关权益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当刑事犯罪伤害到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或造成其精神痛苦的,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是需要的,也是法律公平的体现。以金钱给付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减少被害人的精神痛苦,缓解其情绪的不快。

  在现代社会里,用金钱赔偿这种方式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权益,是最为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有仇必报”的思想观念发生改变。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在受到侵害时会更多地考虑现实与将来的处境,例如以后的生活、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经费等问题。虽然精神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金钱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一方面安抚了受害人及其家属受伤的心灵;另一方面也维护了社会稳定,在预防犯罪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因此,用金钱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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