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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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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摘要:正是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特殊性,在我国至今对该项的赔偿问题并未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就法院系统而言,很多法官都希望法律能够制定一个统一明确的赔偿数额标准以便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在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之前,有一个问题首先需要考虑,即就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言,制定一个统一明确的赔偿标准现实、合理吗?众所周知,精神上的痛苦往往是内化于人的内心的,外人很难感同身受。而且,每个个体的精神承受能力是有差异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同样的人身伤害,可能会对不同的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比如,同样是面部的刮伤,对一个搬运工而言,可能只会造成轻微的精神上的不愉悦;然而对于一个演员而言,则会直接影响到他的职业生涯,就会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除了,个体的精神承受能力的差异外,侵权人的过程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可见,精神损害的个案差别是比较典型的,想要制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数额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具备现实基础的。如果强行制定出一个标准,反而会导致个案的不公平。

  所以,法官自由裁量应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方式。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绝不能靠“拍脑门”决定,也必须遵循一定规则:

  1.王泽鉴先生指出:“抚慰金之基本机能在于填补损害及抚慰被害人精神或肉体之痛苦,须就个案,斟酌一切情事,始能实现抚慰金制度之目的”。法官在自由裁量时,需要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的六个因素,除此以外还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如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环境等,例如北京发生的“汽车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教授女儿”一案,法官考虑到清华大学教授是老来得子,在现场亲眼目睹了女儿被掐死,售票员的手段特别恶劣等因素,确定了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只有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判决精神损害赔偿。达到伤残等级、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临床心理疾病等情形的,才属于构成严重精神损害。除此之外,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有其他特殊情节的也可判决精神损害赔偿。

  3.虽然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同样的交通事故伤害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大小不一,但是,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一般情况下应以一般人的心理标准去衡量,除非已经导致了心理上的病变或者是自杀等过激行为。

  4.精神损害赔偿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受害人对损害的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程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当以法官的自由裁量为主要方法,这就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法官有较强的法学功底、丰富的社会经验、高超的审判技能。

  除此以外,我们也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下级法院在审判时可以进行参考,以逐步达成共识,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过于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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