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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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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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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根据造成精神损害发生的原因可分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前者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格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

  我国立法和司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违约行为产生精神损害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对于合同纠纷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界存在不同的意见。司法实务中一些法院对于在合同纠纷案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不支持或者要求诉讼方改变违约损害赔偿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后才对精神损害部分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法院的此种做法十分不妥。对于民事实体法中实际存在的损害,诉讼中人为地进行分割,从法律效益角度来讲不仅浪费法律资源,而且不利于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造成不必要的诉累。本文为法务之家平台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第一、二者同属民事实体法所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其在法律上具有补偿、抚慰、惩罚三重功能。我国随着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基本确立了民事赔偿方面的精神赔偿制度。

  可见,违约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同属民事诉讼的诉求,且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实际损害”的计算并不天然排斥精神损害,我们有理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包含精神损害。

  第二、法院对二者进行区分对待,实际上不符合现行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非常明确,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民事诉讼法》第8条还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1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笔者认为,二者同是民事实体法所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实际司法中不能因为其是由违约或者侵权所致而区别对待,侵权所造成的就支持而违约所造成的就不支持,法院做出这样的区分对待,实际上不符合现行诉讼法的规定,从法律效益上讲只会更加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讼的复杂性和诉讼者的诉讼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不利于合同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如由于公交司机的过失致乘客人身伤害,乘客以违约为由诉公交公司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而要求乘客改为以侵权为由进行诉讼才予以支持,造成当事人感到非常纠结。此案本属同一事实,精神损害赔偿属同一事实造成的实际损害,而法院进行区分对待很容易造成司法过程的低效和司法结果的不公平。

  第三、刑事案件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持否定态度。《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只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更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作否定的回答。因此,刑事案件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由此,理论界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案例其实可以比较清晰地进行界定。如产妇的婴儿在医院被人贩子盗走,家属以医院违约为由要求医院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有的法院予以支持而有的法院不予支持。此案我们可以分析医院与产妇之间的合同关系中是否包含治安保护义务?如果包含治安保护义务,那么医院提供治安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以何为限?如果要求医院做到为患者提供防患一切刑事伤害的安保措施,那么医院与政府的治安责任如何区分?医院是否具有提供此项安保的能力和资质?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很显然地看到,此类案件以违约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合理的,而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中医院承担的应当是补充责任,可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确定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份额。

  至于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及精神损害现实中往往存在难以求偿的问题,我国目前仍未有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可适时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立法机关其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的公平原则与法律效益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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