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损害赔偿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损害赔偿

出了事故不一定能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

  摘要:有的人不清楚在出了交通事故以后是否可以索要精神赔偿,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出了事故一定能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出了事故不一定能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看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上海的法院判决实践中,一般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经法定伤残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及十级以上伤残等级的,一般都会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即“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上海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一般为:交通事故中侵权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受害人死亡和一级伤残支持人民币50000元,二级伤残支持45000元,依次递减,十级伤残支持5000元。在具体个案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等情况酌情认定。

  例如:在2009年6月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中,因为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经鉴定是“因交通事故所致右下肢功能障碍、左下肢功能障碍、双下肢相差 2厘米已分别构成十级、十级、十级伤残。”所以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认定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所受损害及痛苦程度,结合彭某某的过错程度酌定为9000元”。还有,在2009年7月宝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中,因为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所以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为2000元”。

  对于经鉴定受害人损伤情况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但也有例外的,例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的一个判决中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遭受损伤的后果,其要求赔偿3000元并无不当”。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 2009年12月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上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异议,本院对此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致王某腿部受伤并因此休息4个月,且吕某某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虽然王某的伤情并未构成伤残等级,但综合考虑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各方面因素,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且该数额也属合理,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