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损害赔偿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损害赔偿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认定

  摘要: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