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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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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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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

患者拒绝医生诊疗方案发生意外之责任认定

患者拒绝医生诊疗方案发生意外之责任认定

 

案件事实:

患者熊某因头疼、乏力于2010年4月26日16时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告对其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肾病、肾功能不全、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中度)、低钾血症和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等等。熊某入院后,被告给予绝对卧床,监测血压、心电监护、吸氧、降血压和抗炎等治疗。4月27日,熊某先后出现精神差,思睡,嗜睡,浅昏迷,深昏迷,治疗后未见好转。5月5日,熊某仍然神志清,呼吸急促,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14时25分呼吸心跳骤停,被告行心肺复苏抢救无效,于15时20分死亡。死亡诊断:脑梗塞、急性高血压、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高血压肾病、肾功能不全、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继发性高血压、低钾血症、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等等。2010年7月27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熊巧某符合因高血压病继发脑梗死及心脏病变致死。2010年12月15日,某市医学会出具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某省医学会再次鉴定。该会于2011年6月30日出具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原告支付某市医学会鉴定费人民币4500元,被告支付第某省医学会鉴定费45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被告在本案中的医疗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且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故被告依法应予赔偿。因被告对于熊巧某的死亡仅负次要责任,故法院酌定被告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因被告有次要责任,因此应责任认定承担丧葬费、陪护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52篇相关论文12篇)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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