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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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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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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起强制缴纳社保”是新规还是误读?

   最近关于2025年9月1日即将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有人说这是新规,从2025年9月1日起开始要强制交纳社保了;有人说这个规定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也有人说从2025年9月1日起企业与劳动人签订的无需交纳社保协议或承诺就无效了等等,五花八门。看到网络上的各种言论,关于该条规定本人结合多年执业经验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一、1995年《劳动法》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费用,也就是说,早在1995年依法参加社保已经是强制性规定,并不是2025年9月1日才开始实行。

  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也不是从2025年9月1日之后才会被认定无效。

  三、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一直以来人民法院也是支持的,并非2025年9月1日后才会支持。

我国法律对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明确的强制性,任何规避法律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通过协议或承诺来免除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因此,相关网络信息中提及的“2025年9月1日”这一时间点,并非法律规定的起始时间,而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误读。对于社会保险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始终依法履行缴费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只是此前关于违反依法交纳社保规定的司法实践,各地存在差异。如:有些地区,对于因不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有些地区,对于已签订不交纳社保或劳动者承诺不交纳社保的,劳动者以未依法交纳社保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不予支持;也有地区未依法交纳社保的,劳动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补缴,若用人单位未补缴而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并非新规,个人认为此次将社会保险的强制缴纳的《司法解释(二)》中再次强调的意义在于,统一裁判标准,保障劳动者权益,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完善法治体系。

至于2025年9月1日后,司法实践关于依法缴纳社保的裁判是否会统一标准、企业与劳动者是否会依法缴纳社保,让我们共同期待。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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