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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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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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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宠物伤人,谁的责?

宠物伤人,谁的责?

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养宠物,鸟类鹦鹉八哥、狗狗、猫咪,种类非常多。对许多养宠者来说,宠物可以让人释放内心不悦、排解孤独,是最好的家庭伴侣, 养宠已成为一种潮流,但也引发了不少纠纷,那么养宠有什么法律风险?宠物伤人的责任谁承担?今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链接

案例1: 王先生是一名公园管理人员,一天王先生正在公园巡视,被李女士的宠物犬咬伤,经公园管理人员送医治疗,事后李女士不愿承担医疗等相关费用,双方发生纠纷。监控显示,李女士在遛犬时没有牵绳,王先生当时属于正常行走,对该事故没有过错。

案例2:一天,小李走在上班的路上,不料被老赵的一只高加索犬扑倒在地,导致骨折,后经路人送医治疗。老赵认为自己的宠物犬只是扑了一下,不必然导致小李倒地,更不会导致骨折,因此拒绝赔偿。

案例3:这天王阿姨正在家里做卫生,被一阵敲门声打断,原来是隔壁楼的李大爷带着王阿姨一个周前走失的宠物犬毛豆来了,王阿姨很是惊喜,毛豆走丢一个多周,王阿姨找了很多地方也没找到,这一个多周来因毛豆的丢失王阿姨茶饭不思,夜不能寐。一交谈,才知道毛豆在小区的喷泉旁咬伤了李大爷的小孙子,现在小孙子已被送去医院,李大爷要求王阿姨去医院照料并支付医院费。小区监控显示,李大爷的小孙子当时正在喷泉旁观看喷泉表演,没有挑逗毛豆。

案例分析

案例1是一个一般的饲养动物伤人事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该类损害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在案例一中王先生不存在过错,因此李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是一个饲养烈性犬伤人事件,烈性犬的危险性较高,出门遛犬时容易发生主人无法控制犬只的情况。因此,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一旦发生动物致害,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案例2中,高加索犬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老赵违规饲养烈性犬,且出户遛犬,造成小李人身伤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3是一个逃逸动物伤人事件,做为动物饲养人有义务对所饲养的动物进行监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阿姨应当对李大爷的小孩子的损害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1、 合法饲养宠物。

(1)在饲养狗狗之前先要确定自己所要饲养的宠物是否符合本地区相关管理规定所列出的饲养目录,如果是不被允许饲养的宠物不要养。

(2)根据要求办理饲养登记手续,给宠物注射疫苗。

(3)出门遛犬、遛猫等要做好安全防护,以免伤人。

2、文明饲养宠物。

不带宠物去人员聚集的地方,以防宠物狂叫乱窜伤人,在公共区域遛犬、遛猫等要注意卫生,并注意宠物的防疫、驱虫、杀菌等,以防传播疾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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