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房产纠纷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

  摘要:从法学理论上解释,定金分为5种:一是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是证约定金,指为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金。三是成约定金,指以定尽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四是解约定金,指作为保留解除权的定金。五是违约定金,指作为履行合同担保的定金。

  上述5种定金的功能各不相同,分别起到了立约、证约、成约解约、违约的证明和担保作用。《担保法》中有关定金规定的性质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认购书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了保障签订本约而交付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 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条规定了立约定金的定金罚则效力。

  当事人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一致,是否可以推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呢?是否均应适用立约定金的罚则规定呢?当事人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协商不成, 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拒绝订立主合同,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中的定金罚则约定。除上述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原则外,其他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也可导致双方当事人免责。像签订认购书后,开发项目被政府决定取消、缓建,开发商的主体资格丧失,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灭失等因不能归则买卖合同双方的原因致使本约不能签订时,返还定金即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