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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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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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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纠纷之子女抚养权问题

离婚纠纷之子女抚养权问题

一、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地域差异及性格不同,双方婚后性格不和,矛盾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复合可能,女方诉求:1、夫妻离婚;2、女儿刘某乙由女方抚养。

男方称:1、同意离婚;2、女儿刘某乙由男方抚养,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

二、律师说法

首先,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

第二,在本案例中,男女双方对离婚均同意,但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因此,只能选择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该问题。

第三,男女双方结婚自由、离婚自愿。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见,支持双方离婚的请求。

第四,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方面考虑,进行判决。对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行使探望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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