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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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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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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珍爱婚姻,建和谐家庭

珍爱婚姻,建和谐家庭

离婚纠纷案例系列

 

基本案情:

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赵某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结婚后保持婚前的行事作风,经常喝酒、唱歌、打牌至半夜,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导致2014年2月开始分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女儿的教育费,原告有随时探视女儿的权利。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并育有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存在磕磕碰碰是难免的,双方之间的感情问题可以通过沟通弥合,婚姻来之不易,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都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履行好自身作为丈夫、妻子、父母亲的责任,共同经营好婚姻,为自己、孩子创造幸福、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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