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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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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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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财产纠纷之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离婚后财产纠纷

之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原、被告在2010年3月3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相应的离婚登记。在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被告自办理离婚手续完毕之日起,应向原告支付补偿100,000元。协议中对该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并未明确约定,仅约定可允许被告分期付款,按实际给付金额递减,直到付清为止。上述《离婚协议书》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被告并未依约定向原告支付过补偿款。

 

律师说法:

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协议书所约定内容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补偿款。虽然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补偿款的付款期限,并允许被告分期支付,但自原、被告离婚五年以来,被告并未支付过该补偿款,已明确超过合理期限,应当认定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补偿款100,000元,并从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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