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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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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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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婚姻家庭

离婚后财产分割股权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之股权分割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揭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9月23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揭中法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上述判决书同时认定: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区民治街道锦绣江南C3栋14单元531房为被告个人财产,原告应得到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98,510.05元;粤B×××××丰田花冠小汽车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26,972.5元;被告在中国银行深圳锦绣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41,642.68元中的人民币125,120元是香港金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支付给贺某的货款,应予以扣除,剩余部分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民治支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治支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

XXX公司系于2004年7月30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被告及刘赠民,出资比率各占50%。

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显示,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XXX公司为净亏损。

 

律师说法:

XXX公司系被告在与原告登记结婚前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但该公司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XXX公司存在盈利情况,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亦显示该公司经营亏损,原告主张分割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的股份收益,缺乏事实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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