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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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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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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赠与纠纷如何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赠与纠纷如何处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同居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从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子女抚养权纠纷、财产纠纷等,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发生赠与纷纷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一我国法律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夫妻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可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处理方法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也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三、总结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的,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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