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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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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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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签订的 “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什么是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的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已失效)第19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其、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忠诚协议”因涉及到身份关系且不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而被认定无效。实践中法院对夫妻之间诚协议纠纷一般不予受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虽然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如一方有重婚、有与他人同居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害。若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可以向法院提交该忠诚协议,在实务中忠诚协议对于赔偿数额的酌定可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律师建议

1、约定夫妻财产制。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制度给予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

2、如果一方有过错或一方在婚姻中付出较多,应收集相关证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3、“忠诚协议”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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