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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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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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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被小三”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美好的爱情让很多人向往,让人从中获得幸福,然而有些人却利用爱情的美好去欺骗对方,给受欺骗方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现实中,受害者以女性居多,由于男女生理结构的不同,女性可能因此怀孕生子,所遭受的损害更大。对与这种因一方隐瞒已婚事实与另一方恋爱,造成另一方损害的,能要求赔偿吗?本文根据司法实践予以浅述。

司法实践中对较为严重损害情形(如:怀孕甚至生育),以侵犯人格权或身体权、健康权为由支持赔偿的情况非常常见。

已婚者隐瞒已婚事实导致另一方“被小三”,造成身体和精神损害,不仅违反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忠诚义务以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也构成对“被小三”方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欺骗性恋爱中,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和损失等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建议:

欺骗性恋爱中,“被小三”的一方因被欺骗往往遭受精神损害,一般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恋爱时,应保持谨慎和理智,注意核实对方婚姻状况并保留证据,如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录音、保证书等,以及双方承担费用的往来转账记录,特别是大额款项,要注意保存好能够证明来源用途的记录,以防将来出现争议。在发现自己受欺骗、“被小三”后应立即作出反应,收集并整理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对方索赔,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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