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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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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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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青春损失费”,法院支持吗?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开放,情侣同居也变得越来越常见,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随之引发的“青春损失费”纠纷也经常发生。

“青春损失费”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未婚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的保护,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因此,在分手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很多法院会以“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驳回原告的诉讼青求。且大部分地区对此予以明确:一方以同居为由请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予支持。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需要做终止妊娠手术,请求男方分担部分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同居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如果没有侵权行为发生,单纯以同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且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该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若自愿给付方已经支付了该笔费用,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然而,若是在有配偶的情形下与他人同居,即使“青春损失费或补偿费”已经支付,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仍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无论是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还是一方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都不会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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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协议中经常会涉及补偿性条款,如果是约定纯粹的“青春损失费”,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法院认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无效,但依据恋爱期间的特定事项、原因给予的一定补偿,如营养费、职业中断补偿等,或是形成一个赠与合同,则很可能被法院认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也会更大。

因此,在签订有关协议时,要特别注意相关条款的表述。实践中,也存在双方以借款、欠款等形式来约定,在该约定中未载明“分手费”“背春损失费”等,此时当事人一方若无法举证证明该借贷关系实际不存在,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述案例即当事人称涉案款项实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未采信,最终根据还款承诺书判决当事人归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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