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事律师网 >婚姻家庭

律师介绍

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邮箱地址:78869585@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婚姻家庭

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撤销吗?

    一、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在《婚姻法》(已失效)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目前法律只规定了两种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其中,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严重违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婚姻。这里的胁迫,是 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无论是身体上的强制还是精神上的控制,只要是能够对受胁迫者的自由意志产生影响,使其违背自由 意志而结婚的,都构成胁迫。实施胁迫行为的人并不限于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还包括第三人,比如,受胁迫方或者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父母、近亲属等。受胁迫的人除了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还包括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同《婚姻法》(已失效)相比,《民法典》还将因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由“结婚登记之日”变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更有利于保障被胁迫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新增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对无过错方的权益进一步加以保护。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律师小结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美满的婚姻关系需要以双方自愿为基础,若因一方胁迫而结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规定依法主张撤销、与婚姻无效不同,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婚姻一方当事人本人可行使撤销权,其近亲属不能以该事由请求撤销当事人的婚姻。且撤销权有行使期限,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和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民法典》对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进行了限制,因胁迫结婚的,撤销权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实践中一方是因为受到胁迫而与另一方结婚的话,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并保留好相关受胁迫的证据。请求撤销婚姻时,无过错方还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