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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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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一方在婚前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能否撤销?


 一、律师观点

 配偶是否如实告知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是影响婚姻稳定和下一代健康的重要因素,然而结婚后才发现另一半患有重大疾病且属于另一半在婚前有意隐瞒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婚姻法》(已失效)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婚姻禁止条件,由于时代背景和医学条件的变化,《民法典》对此作出相应修改。

      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是本次《民法典》新增加的可撤销婚姻的事由,由《婚姻法》(已失效)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旨在保护配偶的知情权,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充分尊重,在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婚姻禁止条件与无效情形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随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民法典》对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配偶的情况,有新的处理方式,即一方面默认该婚姻有效,但另一方面赋予被隐瞒的配偶选择权。配偶认可该婚姻关系的,则该婚姻关系有效;如果不认可,配偶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这里有个问题,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呢?一般来讲,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该疾病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会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而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保障适用性与延续性,《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

然而,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杳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  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规定的重  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情况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需对个案具体分析而定。若患病一方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仍自愿与其结婚,则另一方当事人无权再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婚姻。若患病一方虽告知患病事实,但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所患疾病发展程度,则仍应视为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配偶仍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婚姻。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且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曹某与被告宋某于2020年12月初通过网络认识,之后在阳谷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补办了订婚仪式,曹某给付宋某彩礼15万元,于2021年1月2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21年2月11日.曹某发现宋某患有尿毒症。2021年3月12日,原告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依法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宋某返还彩礼15万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

【法院判决】《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被告宋某患有尿毒症,不适宜生孩子,属于重大疾病。被告在结婚前即诊断患有尿毒症,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前被告没有据实详尽地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原告曹某与被告宋某之间的婚姻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曹某给付被告宋某的彩礼款15万元,被告宋某应予以返还。诉讼中,原告曹某放弃被告宋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宋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最终判决依法撤销原告曹某与被告宋某的婚姻关系,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曹某彩礼款15万元。

   四、律师小结

具备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时,只有一方当事人本人可行使撤销权,其近亲属不能以该事由请求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当发现配偶在婚前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时,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行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若超过该期限,则丧失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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