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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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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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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


一、律师观点

在法定结婚年龄上,《民法典》沿袭了《婚姻法》(已失效)的规定,仍然是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并且法律明确规定,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才可以结婚,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要是在结婚时有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一般情况下婚姻登记机构是不会准许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可能会采取隐瞒的手段来骗取结婚证,在这样的情况下男女之间的婚姻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至于要确认未到法定婚龄是否一定是无效婚姻,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在登记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但无效婚姻的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婚姻关系即转化为合法有效。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1于1995年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1996年4月23日,双方虚报年龄领取结婚证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双方生育儿子吴某2,共同抚养儿子长大。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但原告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解释(一)》(已失效)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婚姻法》(已失效)第10条、《婚姻法解释(一)》(已失效)第8条、《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小结

 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发生婚姻效力的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除非有其他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否则不应对现存的婚姻作无效的认定。但这并不是对当事人过去行为的肯定,而是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当事人年龄的增长,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复存在,为了稳定婚姻关系,没有必要再去确认其婚姻无效。上述案例中虽然原告、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但原告起诉时,双方均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论是根据《婚姻法》(已失效)司法解释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都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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