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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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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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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能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吗?


一、律师观点

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其中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基于配偶身份,夫妻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医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它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等因素影响,并且该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扶养费给付数额的标准,法院通常会根据需要扶养一方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生活必要开支)、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赀的权利。

三、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个子女。2021年7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以“原告系智力残疾二级,属于无民事能力人,无经济收入来源。2017年被告将原告撵到原告母亲家生活,原告平时看病的费用与生活费被告也拒绝支付。现在原告的病情严重仍在治疗,但被告拒绝给原告支付医疗费。原告母亲现在年龄已大,体弱多病,无法扶养原告。……”等理由,请求被告履行夫妻抚养义务。原告提供的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载明:廖某某为智力残疾人,残疾人证号:3422011991xxx”。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以其系智力残疾二级,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经济收入来源,且病情仍在治疗,但被告拒绝给原告支付医疗费;原告母亲现在年龄已大,体弱多病,无法扶养原告等理由主张“被告履行扶养义务,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10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及证据的证明效力,而且原告主张的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的请求与《2020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相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第1059条,《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64条第1款、第142条、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赵某某应履行与原告廖某某之间的夫妻扶养义务;

2. 被告赵某某自2021年8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原告扶养费1000元。

四、律师小结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扶养,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当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才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扶养费的数额主要根据需要扶养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实务中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据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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