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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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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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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后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不包含其配偶时,作为例外情形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可见,对于继承时所得的财产,在离婚时能否分割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是否是婚内所得、是否有遗嘱、遗嘱中是否明确只归一方而不包含其配偶。我们知道,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如果没有遗嘱或者在遗嘱中并没有限定继承人的身份,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因为继承行为发生在婚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只有在遗嘱或遗赠中未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点毋庸置疑。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的父母在双方婚前死亡,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分割遗产,由于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这笔遗产应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同理,若继承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当时没有对该遗产进行分割,在离婚时,配偶一方仍可对另一方继承来的遗产主张分割。配偶一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的继承权,对方不能共有,双方共有的只是继承得来的财产,因此,如果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以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则上也不予支持。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是双方离婚时遗产并没有进行分割,也就是说遗产并没有分到夫或妻一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纠纷中就无法对该部分遗产进行处理。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采用列第三人的方法解决,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告知当事人要在遗产进行分割之后再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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