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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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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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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一)律师观点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首先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1062条仍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前四项明确列举了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是概括式的兜底规定。与《婚姻法》(已失效)相比,在“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务报酬”,在“生产、经营的收益”的基础上增加了“投资收益”。关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也总结归纳出了几种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对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享有家事代理权的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人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律师小结

实务中还应当注意,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是源于其婚前的个人积蓄,则不属于生产、经营收益范畴,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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