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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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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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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五险一金”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律师观点

“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五险一金”中只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住房公积金,无论一方还是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置房屋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在房屋部分分割;未使用部分,因为公积金提取只限于购房、退休、终止劳动关系等法定情形,故离婚时,计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公积金账号内的资金总额,差额部分依法分割,一般为公积金高的一方按差额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对于养老保险金,已经退休领取的,金额确定,可以正常分割;但是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部分,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基本养老金,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个人实缴部分及利息,可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该部分缴纳的款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实务中一般为实缴部分加计利息计算总额多的一方按差额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耍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人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娈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货,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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