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手机号码:139238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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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1437790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当今社会,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率也一直居高不下,离婚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
诉讼离婚指夫妻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1)调解离婚,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法院准许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2)判决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和子女抚养等作出离婚判决。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能够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按如下程序申请:(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有关材料并初步审查无误后,符合条件的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同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都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审查。(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买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对离婚方式的选择上,建议首先考虑协议离婚,此种方式较为快捷,但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各种问题必须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如可以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并携带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若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基础上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协议的效力
协议离婚中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已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笫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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