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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刑事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有哪些?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从对被害人物质弥补的民事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定位的。它具有以下一些功能,下面小编告诉你。

  精神损害赔偿是从对被害人物质弥补的民事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定位的。它具有以下一些功能:

  1、精神抚慰功能。就是说精神损害可以通过一定的财产赔偿,能抚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或心灵的创伤。侵权行为,尤其是程度恶劣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表现为产生情绪、思维等精神活动障碍及恐惧、悲伤、绝望等不良情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虽然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所以,在侵权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安慰被损害的心灵时,通过一定的物质赔偿可以安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损害的精神创伤。

  2、补偿功能。精神损害还包括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比如,一个人良好的声誉不仅能使公民本人得到他人或者公众的敬重与信赖,而且还能给他的就业、生产、经营,乃至婚姻、晋升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从而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否则,就会丧失这些利益。所以说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补偿被害人及近亲属所遭受精神利益丧失的目的。这个补偿不同于具有物质利益性质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补偿金,而是对因精神损害而给予被害方的物质上的填补,属于精神利益范畴。

  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功能,具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承认精神损害赔偿乃至损害赔偿具有惩罚的性质是对古代刑民不分的回复;有的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功能是抚慰和补偿功能的一种附带。笔者认为,人的精神损害与物质利益之间并没有换算的等价公式,对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赔偿,什么定量的赔偿数额能抚慰被害方的精神损害,是无法下结论的,但法律可以确定一个可以适用的定量范围,供司法实践选择。所以,在对被害方的精神损害予以抚慰和补偿时,本身就含有对加害方的惩罚性质,这和一般损害赔偿中对被害方遭受物质利益损失的赔偿是不同的,因为物质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功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教育功能,虽无理论上的依据,但笔者认为,其教育意义主要体现在,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让人们更广泛地知道要尊重人权、保护人权,使加害方知道由于其对他人精神权利的侵犯将受到较大的损失,同样也教育其他人不要作出损害他人精神权益的行为,否则是要承担责任并让自己受到损失的,而这种教育功能正是和惩罚功能相结合才体现出来的。

  由此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功能,是与民法理论中的有损害即有救济原则是吻合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是现代司法体制中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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