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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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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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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刑事精神损害?

  摘要:探讨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忽视对精神损害概念的界定。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的损害,非财产利益的损害,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以及特定的财产权,致使自然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探讨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忽视对“精神损害”概念的界定。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的损害,非财产利益的损害,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以及特定的财产权,致使自然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有损害就应有救济, 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精神损害亦为损害之一种,其一旦发生,法律就应当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各国立法与实践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应不失为一有效的救济手段。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引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及特定财产权,使其精神利益受损或遭受精神痛苦,刑事被告人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一种法律责任和法律制度。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用金钱赔偿,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议,分反对派和赞成派。

  反对派观点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财产之外的人的身体、生命、名誉、尊严在受到损害时,用金钱来赔偿无疑是把人同商品等同起来,其本身就侮辱了人格,降低了人的价值。第二种观点从强调精神损害赔偿在技术上评价的困难和不可能性,从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他们认为,精神损害是一种精神上和心理上的痛苦,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或抽象的,因而也是无法衡量的。

  赞成派的观点则从不同的角度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讨: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功能。法律之所以确立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制度,其目的在于惩罚侵权行为人,尤其是惩罚那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人,如若不进行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就不足以达到惩罚,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第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满足的功能。从心理学角度看,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的目的在于使被害人的受损害心理,通过侵权行为人给被害人以一定的金钱补偿后,在获得物质补偿的同时,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满足感,从而使其痛苦得以解脱;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足以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利益及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通过赔偿使其所受损害得以弥补,而对侵害人的惩罚则应归于刑法和其他法律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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