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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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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操作思路有哪些?

  摘要:司法界有的法官常常为要不要判给精神损害赔偿而举棋不定,更为赔偿数额多少为“合适”而一筹莫展,无从下手。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日本的法律经验,统一精神损害数额的确定方法,使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例时有章可循,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

  根据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笔者比较赞同概算法,其乃“酌定赔偿方法”和“参照法”的结合,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综合考虑、分析各种影响因素,包括受害人和侵害人和各种情况,从而得出一个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公正合理数额。将这些因素归类为二、,一是必要因素,即司法解释指出的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否获利多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造成的后果和受害人所在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二是酌定因素,即根据立法精神,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双方经济状况,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侵权人实际赔偿能力,社会状况的变化等各个因素。

  为了进一步便于司民法实践操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操作思路:

  l、根据不同的侵害类型分别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时候,必须对精神损害的不同人格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依据不同的确立规则,各个制定出应赔偿的数额标准,最后酌定总的赔偿金额。此种方法有利于克服法官酌定赔偿法的弊端,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立更加准确,已经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2、根据精神损害程度细化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是解决实践中赔偿不一的最主要措施,这也是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难点之一。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首先需要对精神损害程度进行划分,然而如何划分精神损害的程度则是一个难题。根据上文的探讨,我们可以尝试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下面我们作具体说明。

  (1)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致的精神损害数额标准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致的精神损害数额标准难点是制定侵害健康权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侵害健康权所致的精神损害程度时一可以进行划分的。既然侵害健康权所致的精神损害可以根据程度进行划分,那么我们可以根据程度制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标准。为此,结合《国家赔偿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我们可以把侵害健康权所致的精神损害划分为十级。既然精神损害在相对意义上进行了十个级别划分,那么就可以以这十个级别为准,制定出十一个级别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体标准。

  (2)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所致精神损害程度

  此种类型的精神损害程度,可以分为严重的精神损害、一般的精神损害、轻微的精神损害。在此基础上细化每一个等级的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赔偿标准。由此可见,既然可以对精神损害的程度进行划分,那么就可以结合精神损害的具体程度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因此,可以结合应当考虑的因素,按照精神损害程度,制定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3、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最高限额做出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赔偿限额,但是,在其他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则有对抚慰金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死亡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交通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加以限制,在我国是有法律根据的。为此,为了更好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分别制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侵害身体权、荣誉权、名誉权及肖像权等所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最高标准。

  目前,我国尚无全困统一适用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这不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笔者认为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既有利于法院审判,也有利于受害人起诉,还有利于对精神损害的行为的预防。但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也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而且该标准只是一个相对标准。同时,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的标准化涉及到多方面问题,也需要多学科理论作支撑,因此尚需作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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