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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顾问等,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刻苦专研法律的精神。郑小辉律师始终本着“专业、高效、敬业”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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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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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行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摘要: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对此,这主要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不一样,它不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认定时比较困难,现实情况也非常复杂,对于赔偿的标准,不同的案件各不相同,法律很难就认定和标准这两方面作出抽象、统一的规定,可以在具体案件中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适时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所提供的标准值得借鉴。

  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实质上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加害行为的可归责任及其道德上的可遣责性,结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虽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并非放纵法官不加拘束和毫无限制地滥用这种权力,故法官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包括司法解释)或原则,不得随意超越法律规则或原则,更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所以,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要依据《精神赔偿解释》及有关法律,公正、合理的认定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并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未形成一个合理的赔偿限额或赔偿幅度。我认为,要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首先要认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性程度即侵权具体情节,如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或时间。其次是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素质、受害人的谅解程度、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年龄、性别、职业等与精神利益相关的因素。第三要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充裕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方面具体确定赔偿幅度。

  在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平衡的今天,各地的赔偿幅度应有所区别,并应当以当地各行业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来确定。在致人残疾和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也可参照已有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设立国家赔偿基金,实行滚动式资金积累,让国家赔偿在资金上有保障。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将体现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体现人们自主意识的增强和现代法律对人权的关注和保障,是社会正义和效率的要求。2010年4月29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精神损赔偿制度将会日益显现出人文的关怀和正义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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