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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行政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依法向受害者承担赔偿的责任。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依法向受害者承担赔偿的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就以专门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受到行政侵权后,依法请求行政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造成损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另外,依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接受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损害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所谓“行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上的权利进行的活动,如果损害是出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其它民事行为的,则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只有当其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能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违法性原则也是国家赔偿所遵循的基本归责原则。并且这一行政侵权行为仅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造成的损害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就是行政侵权行为对现有财产或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失。间接损害是与直接损害相对的,是指原本可以得到的财产或利益因侵权事实的产生而归于消灭或减少。依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仅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把间接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这也是本文所要阐述的该法的一个不足之处。

  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他们可在什么范围内获得赔偿呢?《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此作了界定,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其中,第三条第五款以及第四条第三款中所述的“其他违法行为”,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它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害,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二)精神损害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行政侵权的赔偿,仅限于对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受直接损失的赔偿,而这一实物性赔偿却并未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损害而要求侵害者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精神损害主要表现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使受害人在精神上产生恐惧、悲伤、愤怒、绝望、羞辱等痛苦,行政精神损害的涵义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点:

  首先,精神损害是一种主体在意识形态里受到的痛苦,因此只有具有感觉意识的自然人才可以作为精神受损害的主体。另外,笔者认为,法人虽然不会有精神上的痛苦,但当其名誉遭受到损失时就可能会影响到法人的市场形象,导致其可信度及知名度下降甚至消灭,而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影响到法人的财产收益,法人的存在主要是以财产收益为目的,当其无法创造收益时则将使法人难以继续生存,因此笔者认为,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承认法人的这种精神权利,并对法人的这一人格利益的减少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精神损害主要指的是人身权中的人身自由权及健康权受到的损害。但事实上,如果当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有可能使自然人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例如对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财物侵犯时,就可能对特定自然人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另外对身份权中亲权和亲属关系的破坏,也可能使监护人或其它亲属产生精神上的痛苦。

  精神利益是人权内涵中的一项主要权利。人权即人生而应有的权利。在当今社会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对精神权利的有效保护实际上也正体现出国家对人权的保护与尊重。虽然对精神利益的侵害,看不到实际的损害结果,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精神上的伤害却往往要比肉体上的伤害更让人难以承受。在我们身边发生的因无法摆脱精神上的痛苦而自伤自残,甚至自杀的事例已不下少数。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对于因行政侵权给公民造成伤害的,不应只单单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直接损失,还应当赔偿由此而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失。唯有此,公民的人权才能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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